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学术公告 >正文

会议公告|“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典”论坛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25/10/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比较法  #比较法学

内容

2025年10月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家》杂志社联合主办的“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人工智能时代全球法治大会”主题论坛:“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典”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成功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及牛津大学、密歇根大学、杜伦大学、巴黎西岱大学、曼海姆大学、都灵大学、罗马第三大学、成均馆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悉尼大学、里昂天主教大学、科英布拉大学、圣西里尔与美多德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等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与实务机构和新华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代表出席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刘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环节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者深度参与新中国各部民事基本法及司法解释的起草与修订,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重要智库。本次论坛启动的“全球法学教育合作联盟”,旨在建立非官方、开放性的国际学术协作机制,通过常设性全球法治大会、常态化学术网络、教育资源共享平台等合作机制,将进一步深化全球法学教育合作,共同推动构建跨文明对话新范式、孵化未来法治创新者、探索人类共同法治框架。杨院长表示,值此学院建院75周年之际,他期待全球学者深入研讨民法典实施中的前沿问题,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为世界法治发展注入新活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法学从“被动借鉴”迈向“主动引领”的历史转折。民法典不仅系统整合了传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经验,更通过本土化创新回应了中国社会的深层需求。例如,人格权独立成编突破了传统民法典的范式,为数字时代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物权编中居住权的创设,则是对“住有所居”这一中华传统民生理念的现代诠释。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财产等新议题,《民法典》也提供了必要的原则与规则。《民法典》的颁行并不意味着中国民法比较研究已经告一段落。恰恰相反,这部融合比较智慧与原创创新的法典,标志着比较研究进入新的阶段。中国民法学者应主动与国际民法学学者对话,持续参与各法域之间的民法文化的交流与互鉴,丰富比较法上的民法样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刘斌在致辞中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从比较法视野加强民法典研究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全面展示我国法治进步成果,彰显民法典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二是立足实践需求,深入探讨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推动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三是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增进中外民法理论交流互鉴,为构建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沈红雨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生命力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彰显。她指出,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平衡公私权益、融合传统与现代等创新设计,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清理司法解释、建立案例库、推进类案检索等机制,确保法律统一适用。2024年各级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海事审判40余年来,涉外案件累计超8万件,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沈庭长强调,民法典的生命力还在于开放发展,中国法院通过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规则、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探索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等方式,推动民法典与世界法律文明的对话互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单元:中国民法典的多元视角

第一单元研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主持。

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以《民法典的底层逻辑》为题,从四个维度出发进行了系统阐释:在地位论层面,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系统回答了如何看待人、家、社会、国家、人类、自然等基本问题;在价值论层面,通过权力与权利的界分、衔接与交融,构筑了法治的根基;在规范论层面,将法律规范区分为简单规范与复杂规范,并进一步细分其类型与适用;在方法论层面,强调应区分民法问题与纯粹民法学问题,并对五类民法问题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一分析框架能够为民法典的适用与研究提供系统性指引。

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Marina TIMOTEO教授就《西方法律模式与中国特点之间的民法典》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从中西比较视角指出,中国民法典在借鉴德国民法体系的同时实现了重要创新。她特别关注到人格权独立成编、个体工商户等中国特色制度,以及“特别法人”等创新概念。Marina TIMOTEO教授强调中国民法典体现了法律混合性特征,既吸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元素,又扎根本土实践。她特别以“合理”概念为例,通过分析其在法典中的98次运用及汉字“理”的文化内涵,揭示了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认为这种文化适应性是中国民法典独特生命力的重要源泉。

里昂第三大学Olivier GOUT 就“中国民法典:一个法国法视角”作报告。指出中国民法典在借鉴法国法典化传统的同时展现出独特创新。他强调中国民法典兼具系统性与功能性,既借鉴德法等国立法经验,又通过环保条款(如第9条)、数字规则等体现现代性。Olivier GOUT教授特别比较了中法两国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家庭法等领域的异同,认为中国民法典在维持本土特色的同时成功借鉴了国外经验,成为连接中法法律文明的重要桥梁。

澳门大学唐晓晴教授就“中国民法典的浪漫主义与实用主义”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民法典的浪漫主义体现为承载“中国梦”理想、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独创的绿色发展理念;其实用主义则展现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立法路径——通过先制定单行法再系统编纂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与私权保护的有机平衡,二者共同塑造了民法典的独特品格。

科英布拉大学Paulo Mota PINTO教授就“葡萄牙民法、澳门民法典(1999)与中国民法典(2020)”作报告。他指出中国民法典在总则结构、法人分类等方面既延续欧陆法系传统,又创新性地单设人格权编并融入绿色原则。Paulo Mota PINTO教授强调,通过澳门这一独特窗口,欧洲民法传统在21世纪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持续发挥影响,这种跨法系交流为全球法治文明互鉴提供了重要范例。

评议与讨论环节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对王轶教授关于民法典底层逻辑的报告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体系化地阐述了文明转型中法治变迁的底色,强调民法以人为核心,协调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要性,并指出区分“民法问题”与“纯粹民法学问题”有助于精准定位研究方法。对于Marina TIMOTEO教授的报告,费安玲肯定了其从西方法律模式视角分析中国民法典特色的价值,特别是对“合理”一词的深入解析,认为这给了我们新的思考视角。

评议人北京大学薛军教授认为,Olivier GOUT教授的报告中从法国学者的视角探讨了中国民法典的一些独特规则,以及该规则与法国民法的相同相似点,此种跨文化跨法域的分析对于理解中国民法典与世界民法典的共性与特性特别有启发。薛军教授还赞赏唐晓晴教授提出的“浪漫主义与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特质概括,他指出,理解中国民法典需结合其历史背景,不能割裂前四十年的法治建设历程,同时应关注中国独特的制度实践,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例制度等。


第二单元: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化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轶主持。

发言环节

都灵大学Gianmaria AJANI教授就“民法典的成功”作报告。阐述了民法典成功的关键要素:强大的学术支持与坚定的政治意愿,二者在中国均已具备。他指出,尽管欧洲法典化因社会复杂化和利益分散呈现衰落趋势,但中国通过整合分散法律、消除规则矛盾,成功编纂出一部系统化民法典。该法典不仅实现了法律统一,还兼具教化功能与环境责任等现代价值,标志着中国民法发展进入新阶段,有望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成功典范。

巴黎西岱大学Anthony CHAMBOREDON教授就“为国家法典化而进行的法律比较:法国与中国的对照性案例”作报告。以马可·波罗与忽必烈的文化交流为喻,阐释了法典编纂中借鉴域外经验与维系本土特质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对比法国民法改革的争论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实践,他指出二者均面临如何在吸收外来法律成果的同时坚守自身法律文化与国家认同的挑战。他强调,中国民法典的成功在于其既吸纳了德国民法结构、普通法元素及国际规范,又深刻植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儒家传统及调解文化,实现了“传统与现代性的统一”。最终,他主张比较法犹如一面镜子,通过审慎借鉴域外法律,各国能更清晰地认知并塑造自身的法律特性。

查士丁尼一世法学院Darko SPASEVSKI教授就“南斯拉夫私法传统的遗产与现代路径:作为北马其顿民法典起草过程的支柱”作报告,以北马其顿民法典编纂为例,展示了区域性法典化的挑战与实践。他详细介绍了其所在工作组以前南斯拉夫1978年债法为传统基础,在民法典草案修订中积极参考塞尔维亚、克罗地亚等国法律,并致力于与欧盟指令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相协调。他重点阐述了商法领域的具体现代化举措,包括用“运输单证”取代“托运单”以适应多式联运需求,以及引入“根本违约”等国际通行概念。最后,他强调成功的法典化离不开持续的政治意愿支持。

成均馆大学KWON Chul教授就“民法典的法典化与结构”作报告。他从东亚比较法视角指出,中国民法典采用潘德克顿体系,其最显著创新是设立独立人格权编以回应数字时代挑战。法典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有制原则,又创设保理合同、电子交易规则、离婚冷静期等特色制度,成功平衡法律移植与本土化需求。他认为中国民法典既是比较法智慧的结晶,更为东亚法域提供了新参照,展现了法典化作为动态发展过程的生命力。

里昂天主教大学Louis-Daniel TSHIBENDE教授就“中国民法典能否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未来的债法编纂提供启示?”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OHADA现有商法规范碎片化,亟待制定统一债法。中国经验在立法技术上极具参考价值,特别是设立总则编以提供统一解释基础的做法。在实体规则方面,中国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则及绿色原则(第9条)值得借鉴。他强调,中国兼容不同法系并立足本土的立法经验,为OHADA在保持法律传统的同时实现现代化提供了宝贵范例。

评议与讨论环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乐兵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的成功得益于两大关键因素:系统的学术支持与坚定的政治意愿。中国的年轻学者思想非常活跃,他们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西方的学术研究成果。所以这是对中国未来法律发展的重要支持;而中国共产党在民法典编纂与实施过程中的政治推动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判决和司法解释实现的规则细化与体系构建,共同确保了民法典在平衡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雷震文教授从传统、体系性与开放性三个维度总结了观察民法典的视角。他强调,中国民法典的成功根植于对司法实践传统的尊重与延续,人格权编的规则多源于成熟司法经验;其体系性体现在逻辑完整的规范集成,而开放性则表现为对现代社会新兴问题的适应能力。他认为,在民法典实施阶段,继续坚持这三大特质是保障其生命力的关键。


第三单元:财产法的多重面向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于飞主持。

发言环节

曼海姆大学Friedemann KAINER教授就“动产善意取得:中国与德国的比较”为题作了报告。他通过比较中德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揭示了两国在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德国法受潘德克顿传统影响,强调所有权绝对保护,排除遗失物/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风险主要由买受人承担;而中国民法典更侧重交易安全与市场信任,不区分物之来源,在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及交付条件下即可取得,原所有权人则需承担无权处分人破产的风险。这一差异深刻体现了两国在法律传统与市场政策导向上的不同侧重。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Kelvin LOW教授就“区块链加密资产与物”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普通法系(如英国、新加坡)对“财产”采取广义理解,倾向于将加密资产承认为新型财产权甚至看作是第三种类型的资产,注重其可控性与排他性。而大陆法系则存在分歧:德国法严守“物权客体限于有形物”的传统,否认加密资产的物权地位;日本通过特别立法赋予投资者破产优先权;法国法则相对灵活,认可无形财产。中国在仲裁实践中将加密资产定位为“虚拟财产”,展现了与德日不同的实践路径。他强调,法律承认的核心意义在于为加密资产提供有效的追索与救济途径,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

密歇根大学Bruce FRIER教授就“从罗马法视角看中国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中国民法典仅以4个条文规定不当得利,存在规范过于简略的问题。通过回溯罗马法渊源,他引用了彭波尼“不得以他人受损而获利”的自然法格言及乌尔比安列举的洗衣匠案例,阐释了“无法律原因得利应返还”的衡平内核。针对中国现状,他建议未来应充分发挥法学界的解释作用,重视案例积累与个案衡平,借鉴美国《返还与不当得利重述》的案例分析方法,以司法实践逐步充实这一原则性规定,实现法律的灵活发展。

牛津大学Thomas KREBS教授就“鹿特丹规则:为何熟悉者成为善之敌”为题作了报告。Thomas KREBS指出,指出以1924年《海牙规则》为代表的传统体系在集装箱运输、电子提单、多式联运责任等方面已严重脱离现代实践。他强调,尽管更能适应21世纪航运需求的《鹿特丹规则》在责任平衡、门到门运输覆盖和电子化等方面优势显著,但某些传统海运强国(如英国)因习惯于旧规则带来的利益与地位,对其采取谨慎甚至抵制态度。他呼吁作为航运与贸易大国的中国应积极推动并批准《鹿特丹规则》,以引领国际海商法变革。

里昂天主教大学Michel CANNARSA教授就 “从法国与欧洲法视角审视产品责任”为题作了报告。他重点阐述了欧盟2024年新修订的《产品责任指令》为适应数字时代所做的重大创新:将“产品”定义扩展至软件、3D打印制品等数字形态,并将“损害”范围拓宽至心理健康损害与个人数据丢失。通过与中国民法典产品责任条款的比较,他指出中国法在赋予受害者直接向销售者求偿、以及销售者向实际责任第三方追偿等方面的独特规定,体现了不同的责任分配逻辑。此次修订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为应对技术融合与数字风险完成了关键性现代化转型。

评议与讨论环节

在评议环节,牛津大学William SWADLING教授对中德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清晰比较,并指出两国法律在保护原所有权人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存在不同价值取向。他进一步补充,英国法在此问题上与中国法立场更为接近,均倾向于在严格限制例外的前提下保护善意受让人。针对加密资产,他认为其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并指出英国法律委员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制框架。


    北京理工大学刘召成教授对后两位报告人进行评议。他认为Thomas KREBS教授系统梳理了海商法规则演进中的利益平衡与科技驱动,并基于中国双重贸易身份提出采纳《鹿特丹规则》的合理性。对于欧盟产品责任新规,他特别关注数字时代产品范畴的扩展、人工智能产物的定性困境及其对传统责任框架的挑战,指出欧盟经验对中国相关讨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吴至诚副教授对Bruce FRIER教授关于不当得利比较法的报告进行了与谈。他指出,中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在对共识把握不足时倾向于谨慎立法、留待司法解释补充的策略。实践中,不当得利规则需结合司法解释及公法的收缴制度等规定体系适用。他强调,中国民商法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认识到不当得利是一个独立于合同的法律领域,并在此方面避免了英国法历史上曾出现的准合同混淆。


第四单元:人格权的立法与司法保护

第四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家》杂志社常务副社长高圣平主持。

发言环节

罗马第三大学Giorgio RESTA教授就“中国人格权编的传统与创新”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指出,传统大陆法系对人格权保护较为零散,而中国民法典首次将其独立成编,系统性回应了数字时代的法律需求。其在传统基础上实现三大创新:一是构建“具体权利列举+人身自由与尊严”的双层保护结构;二是明确禁止性骚扰、肖像技术伪造等新型侵权行为;三是在肖像许可等合同中引入疑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单方终止权等特殊规则,平衡人格尊严与契约自由。该立法不仅体现对科技伦理的前瞻性关注,更为全球人格权法典化提供了中国方案。

清华大学程啸教授就“个人信息权益与标识性人格权的关系”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指出,要明确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与标识性人格权保护规则的适用问题,就必须清楚个人信息权益与标识性人格权各自保护的人格利益究竟是什么。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的知情利益与决定利益。姓名权保护的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肖像权保护的则是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支配利益。在“AI换脸”等争议的案件中,对加害行为究竟侵害了姓名权、肖像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存在疑问时,应认真判断该行为所侵害的人格利益的类型,从而相应地适用《民法典》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保护规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就“肖像商业化利用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指出,中国法采取与德国法相同的一元模式,将肖像权中的精神与财产利益一体保护。就肖像许可使用,实践中可以有独占、排他与普通许可三种许可形态,在不同形态之下,被许可人的地位存在差异,在独占和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类似于支配权。报告重点剖析了《民法典》第1021条与第1022条两大特殊规则,强调解除权需严格解释以防冲击合同严守原则。此外,他分析了侵权获赔中贡献率核算的难题,并主张肖像财产利益具有可继承性,建议类推著作权保护期以平衡各方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朱晓峰教授就 “具体人格权条款与一般人格权条款的规范适用关系”为主题作了报告。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核心困境:二者适用顺序不明,且具体人格权概括规定的涵摄范围与一般人格权调整边界存在重叠,这在“精子灭失案”等新型人格利益纠纷中尤为突出。对此,朱教授创新性地提出应从传统的“补充适用”转向“选择适用”关系。其核心理由在于,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与法律功能,均属框架性权利,且法律效果评价机制高度相似。这一理论突破为应对技术进步与社会变迁带来的人格权保护新挑战,提供了更具弹性和解释力的规范路径。

评议与讨论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在比较民法学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种新型立法体例,其背后所体现的社会文化观念变迁与相应的制度回应技术值得深入研究和评述。在涉及声音等标识性人格权的侵权案件中,他认为要厘清人格权在不同社会交往场景中的功能定位:一些情形涉及的是人格完整性的维护,应对人格形象被扭曲;另一些情形涉及到的是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自由及其保护问题,涉及到的是不是人格完整性维护的问题。

韩国成均馆大学LEE Sun-hee教授从韩国比较法视角出发,赞赏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创新。她介绍,韩国民法典未设独立人格权编,但对人格权的保护通过宪法确认为基本权利,并主要由侵权法及禁止令制度提供救济。她提及韩国修法时曾讨论独立成编的可行性,最终未采纳,认为中国此举是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创新,值得韩国法学界深入研究和借鉴。


第五单元:民法典的其他问题

第五单元及闭幕总结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虎主持。

发言环节

悉尼大学凌兵教授以“同志”一词的语境依赖性为引,深入剖析了民法典下的合同解释规则。他指出,《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文义结合相关背景”的解释路径,但最高法院在2007年判例中却构建了“文义清晰时排除背景考察”的位阶规则,形成判例法与成文法的显著张力。凌教授批判该判例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中亦难以操作,因为文义本身需借助背景才能确定其清晰性。他进一步提出合同解释面临的两大难题:如何为“无边界”的背景信息划定合理范围,以及如何通过司法解释调和判例与法典的冲突,以回归《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中国人民大学的石佳友教授就“中国民法典与科技伦理治理”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面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伦理挑战,民法典通过确立人格尊严、知情同意、风险控制等核心原则,构建了科技伦理治理的规范基础。民法典第1009条明确禁止危害人类健康、违背伦理的科研活动,并与《科技进步法》及系列伦理审查办法形成协同治理体系。他强调,民法典的根本使命在于防止人的物化,捍卫其法律主体地位,确保科技创新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伦理先行”的治理理念,也为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杜伦大学陈磊教授就“中国民法典逐条评注”为题作了报告。他系统介绍了其团队开展的中国民法典首部英文逐条评注项目。他阐述了项目的双重意义:一是填补亚洲地区缺乏民法典英文系统性评注的空白,二是通过汇聚中外学者、法官、仲裁员与律师组成多元团队,融合学术观点、司法实践与比较法视角,深度解读法典背后的社会规范与价值。他重点说明了评注的体例创新,每条下设“立法背景与规范关联”“学术观点”“司法立场”及“比较法观察”四部分,尤其强调结合中国大量司法解释以阐释原则性条文的具体适用。该项目旨在搭建促进法律文明互鉴的开放平台,推动中国民法典的全球理解与对话。

巴黎西岱大学Pierre BERLIOZ教授就“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一种普遍模式?”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法国、中国、比利时虽在文本上均采纳这一区分,但具体适用存在差异,其核心标准在于利润是否向出资人分配。他进一步引入欧盟竞争法中的“undertaking”(经济事业)概念,建议以是否从事“经济活动”作为更实质的分类标准。报告还关注到三国立法中出现的“中间形态”,如比利时的使命驱动型公司及中国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组织”,揭示了传统二元框架的局限。他最终认为,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模式,但各国通过比较发现异同、相互借鉴,是推动制度演进的重要路径。

巴黎西岱大学Laure de SAINT PERN教授就 “父母子女关系:原因与效果”为题作了报告。她指出,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种亲子关系确立方式:法律推定、自愿声明以及实际家庭状况。相比之下,中国民法典未设专门条款,更多依赖司法个案裁量。在法律效果层面,她分析了两国均确认亲子关系将直接产生抚养/赡养义务与平等继承权,但理念上存在差异:法国法注重通过详尽规则“预见冲突”,而中国法则更侧重于维护“家庭和谐”的价值导向。

评议与讨论环节

马普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Rainer KULMS教授在评议中首先对凌兵教授的报告提出若干追问,包括中国语境下“判例法”的具体内涵、各级法院是否遵循先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实际效力。针对石佳友教授的报告,他探讨了科技伦理规范在法律适用中的动态性与有效性,质疑其作为裁判工具的可行性。对于Pierre BERLIOZ教授引入的“undertaking”概念,他肯定其在欧盟竞争法中的政策价值,但进一步追问公法(如资本市场法)在界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边界。

中央财经大学王叶刚教授赞同凌兵教授对合同解释复杂性的剖析,但提醒需关注解释因素增多对裁判确定性的潜在影响。他高度认可石佳友教授将民法典定位为科技伦理治理“上位法”的观点,认为这为处理法典与单行法关系提供了关键依据。对于Pierre BERLIOZ教授质疑营利/非营利法人二分法,他承认其启发性,同时指出中国分类背后蕴含税收政策等本土化考量。关于家庭法报告,他肯定法国民法典精细化规则的可借鉴性,并强调中国婚姻家庭编立法技术的“总分结构”特色及规则本土化的重要性。


闭幕式

姚辉教授回顾了论坛的丰硕成果,感谢全球嘉宾的深度参与,并强调本次会议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新思路。他特别致谢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法学家》杂志社的辛勤组织,期待未来持续深化国际合作,推动民法典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