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所罗门审判的故事出自《圣经• 旧约》。该故事又称为“所罗门王劈儿断母”,记载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两个妇女争抢一个婴儿,都主张该婴儿是其孩子,因争执不下,便请所罗门王明断。所罗门说:“那就把孩子分成两半,每人一半好了。”他就吩咐,“拿刀来”,把孩子高高举起,准备摔在地下。这时,其中一个女人说:“不要!求我主将活孩子给那妇人吧,万不可杀他。”可另一个女人却说:“这孩子也不归我,也不归你,把他劈了吧!”最后,所罗门作出了明智的判决,将孩子给了那个希望孩子活着的妇女。他判决的理由在于,母子情深,母亲绝不希望孩子被摔死,因此,担心孩子生命安全的妇女才是孩子真正的母亲。《圣经》记载,以色列民众得知所罗门王的这般判决,都心悦诚服,敬畏他。民众认为所罗门王具有上帝的智慧,能够明辨是非。再后来,所罗门王成为智慧的象征。《圣经》说,所罗门的智慧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所罗门王的审判也塑造了经典的法官形象,千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传颂,成为法律经典中的必选故事。那么,这个故事到底给今天的法律人提供了哪些启迪?我们能够从所罗门王的审判中领悟到什么呢?
实际上,所罗门审判所展现的远不仅限于法律知识和智慧,还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素质。所罗门之所以能够表现出高超的审判智慧,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内心深处秉持的人性良知和正义感有关。可以说,智慧本身是中性的,反映了一个人去追求和实现特定目标的能力。但用智慧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或目的的本身却是存在价值立场差异的。一些人用其智慧去干好事,惠及万民,泽被苍生;另外一些人的智慧却用在挖空心思干坏事,损人利己,以公谋私。而只有前者才叫真正的大智慧。《圣经•列王纪上》三章记载道,所罗门说:“你仆人——我父亲大卫用诚实、公义、正直的心行在你面前,你就向他大施恩典。”
天行有道,人间有正气,这种正气就是一种正义精神。法律是这种精神的最充分体现,法律人也应始终保持正义感,秉持法律至上的理念,信仰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不徇私情。正如罗马的法谚所云:“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中国历朝历代不乏类似于所罗门王的公正裁判者,如宋朝铁面无私铡亲侄、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的再世包公海瑞,他们都一身正气,因而能够明辨是非,公正办案,执法如山。在现代社会,法律人都是知法、懂法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的法律人,比一般人更会规避法律、玩弄法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其对法治的危害更大。此外,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其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惩恶扬善,必须公正无私,“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正义和良知应当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正义感如此重要,但却是一种源自内心深处的良知和道德观,需要通过内心修养的不断提升来实现。如果法官不能秉持公平正义,将会危害整个司法制度。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律人信仰法律、坚守法律,也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对法律的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法律人的智慧从哪里来?有智慧的法律人首先应当知法懂法,业务精良。除了充满正义感之外,优秀的法律人同时应当是法律领域的专家,精通法律知识。法官的正义感和专业技能都很重要,前者为法官指明了审判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而后者是法官准确实现审判目标的必备工具。对于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法官空有一腔热血却不具备精良的业务知识,仅凭经验办案,那么,其很可能因为经验不足或落后而偏离立法的初衷,其结果可能是好心办坏事。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程度都较以往大为增加。要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准确运用到具体个案之中,这不仅要求法官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而且要求法官具备熟练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法律人不应仅会简单地记诵法律条文,更注重的是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件运用到个案之中,公正地作出裁判,所以,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纠纷的能力,是法律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能力。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所罗门王的经典故事还说明,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在思考法律问题时能够做到逻辑严谨、分析缜密。逻辑是人类能够客观认识和科学思考的必备工具。优秀的法律人应该具有清晰、严谨的思维能力,应该有准确判断法律事实、灵活运用各项法律规定的能力。事实清楚是判断任何一个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法律人不能拨云见日,陷入了事实的迷宫,其最终判断就很可能是错误的。优秀的法律人绝不会在堆积如山的案卷中迷失方向,而是总能在千头万绪中抽丝剥茧,搞清案件的基本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他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时,既不能完全机械地适用法律,也不能完全罔顾法律而专横裁判。既要坚持法律的规定,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又要兼顾案件事实的实际情况,考虑法律适用的具体社会效果。在具体运用法律时,不要将目光停留在物体和事件的表面,而应当透过现象来分析事物发展的规律。在所罗门审判中,所罗门王在两个妇女争抢孩子的过程中,并没有为二人争吵的事实所困扰,也没有因此将争议搁置不管。相反,他有自身的逻辑判断,即最爱孩子的人才是孩子的生母,按照这一逻辑,他才作出要劈儿断母的举措,并依据母子之间的情感联系,最终作出判决。
所罗门王的经典故事还告诉我们,有智慧的法官需要具有人文情怀,能够洞察生活。法律人应当洞悉世事人情,了解社会、精通事理、熟悉国情,具有对事理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地观察社会现象,并作出理性的判断。试想,如果所罗门王不食人间烟火,教条式地理解公平,在缺乏必要证据时将活孩子一分为二。这样的审判远离了社会生活和人文情怀,是极为荒谬的,是不可能被社会所接受的。这也如博登海默所评论的那样,“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1]法律人应当具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所罗门王的审判之所以被传颂,正是因为其将母子情深的简单世事人情融入到了审判中,符合人民大众的情感。所罗门王虽然劈儿断母,但其“劈儿”是假,只是为了判断两个妇女与婴儿之间的情感密切程度,并最终确定孩子的生母,其本身也包含了对孩子的关爱。法律人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也应当具有此种人文关怀的理念,注重情、理、法的统一。
千百年来,所罗门断案的法律智慧在中西方被传为佳话。其中最被中外法律人所看中的是所罗门王作为一名断案者在司法裁判中的明辨是非能力。世易时移,虽然法官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事实和法律更为复杂,需要更严格地遵守程序法的要求,所罗门王在“劈儿断母案”中的审判技巧在今天难以被完全复制,但是,其中所体现的优秀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仍然是今天法律人所需要具备的。
每次我走在“所罗门王劈儿断母案”的油画前,都会凝神静气,仔细思考法律人应当具备哪些智慧和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