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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信息|民商法前沿论坛第54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逐条解读 | 资讯

发布日期:2024/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编

导语

2024年11月4日下午,第540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教室线下成功举行。

内容

  2024年11月4日下午,第540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教室线下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逐条解读”为主题发表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曹权之老师围绕该主题发表与谈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章豪主持论坛。


  

  论坛开场环节,主持人章豪隆重地介绍了莅临论坛的各位嘉宾,对各位嘉宾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论坛主题作背景介绍。


  

  主题报告环节,张新宝老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编解释一》”)的条文,结合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条分缕析地从侵害监护关系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相关的责任认定与承担、用人单位和承揽人相关的责任认定与承担、产品致害及自损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危险动物饲养者的侵权责任、与高空抛物相关的物业管理人责任等方面阐释了法律条文的内涵与适用要点。


  

  与谈环节,姚辉老师首先肯定了张新宝老师主题报告的广度和深度,尔后以司法解释解决疑难案件、回应学术争议的使命与功能为抓手,分别讨论了《侵权编解释一》中侵害监护关系责任相关条文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产品致害/自损责任相关条文与学术研究的互动关系。


  

  熊丙万老师表达了对张新宝老师主题报告和姚辉老师与谈意见的高度赞同,并分别从三个案例入手对个人劳务和承揽的制度安排差异中是否需要考虑受害人预期、《侵权编解释一》第22条的解释路径选择、“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等方面发表观点。与会老师围绕熊丙万老师的与谈意见展开了热切的交流讨论。


  

  曹权之老师解读了《侵权编解释一》中“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并探讨了《侵权编解释一》未明确回应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监护人责任的可能原因。

 

  最后,主持人章豪对各位嘉宾莅临论坛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本次会议在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各位与会嘉宾与工作人员亲切合影留念。

  

  文字编辑 杜佳唯 刘赟蛟

  图片编辑 申  鑫 武梦如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36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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