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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

发布日期:2015/10/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的清算

导语

公司清算以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为适用前提,公司资不抵债者,应当依法启动或者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 加重股东责任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该规则适用过宽或运用不当,将诱发遏制投资的负面效果。 在公司清算制度的重构中,应当关注债权人保护和股东保护的双重价值,废除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观念,通过合理构造清算法人的内部治理秩序,实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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