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建构数字版权产品二级市场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当然推论、发展市场经济的应然需要、促进文化保存的必然选择,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其遇到了法律上的重大障碍:传统权利用尽原则难以适用于数字环境。为纾解发展困境,已有研究提出了“功能等同说”“单一复制件说”“传播权用尽说”等准用旧法型或改良老制型解决方案,但这些方案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数字转售法定许可说”跳脱了“权利用尽原则能够/不能适用于数字环境”二分的思维陷阱,以“再造新规”的方式为建构数字版权产品二级市场提供了最佳现实出路。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