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公司人格,规范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与会计法、会计准则不同,公司法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关于企业簿记的基本要求,财务报表的制作、保管和利润分配制度成为判断公司治理的基本尺度。公司财务、会计属于国家会计管理的一部分,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处理有关问题,而在公司法中相应规定过于笼统,简而不“要”,不能较好地体现其应有的私的关系规范与治理功能。长远来看,需通过公司法进一步的修改或制订商法通则予以规范;从目前公司法(包括修订草案)规定现状而言,可以通过将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财务会计规定的公司法化解释、促进外部审计内部化和股东知情权的扩大解释予以一定程度的补救。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