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股东出资催缴失权制度,以替代此前的催告除名制度,这不仅是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必要配套,也承载了公司资本、股东出资以及公司治理的丰富规范内涵。对催缴失权制度的学理关注,除需进一步地规范检讨与法理发掘外,还亟需对司法适用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与总结。催缴失权制度规范完善的主要课题,既包括催缴决定是否必须以决议方式作出等重要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催缴失权宽限期是否会成为股东拖延出资的屏蔽器等实体性障碍。对此,应当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激活董事会治理功能以及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高度出发,精细化设计催缴失权制度,明确失权股东的责任性质及范围,明确董事会的决议责任,并为公司处置失权股权时就转让、减资以及股东替代出资等路径提供合理的适用顺位,以有利于发挥其制度功能。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