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约定的问题出发,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发现其中不同的价值内容,区分后形成案例群,进而在案例群中发现代替性构成要件。在制度定位上,以物抵债是消灭旧债的替代方式,旧债是其基础; 在构成识别上,基本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及其履行,进而明确在债务人不履行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原债权进行清偿; 在法律效果上,代物清偿可以消灭债务关系,债权人承担使用与变价替代给付的风险,但不承担瑕疵担保之风险,而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仍然要根据旧的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在依据瑕疵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况下,旧有债之关系回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