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形似神异”。商法对多数人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原则,而民法却坚持连带责任法定的原则。商事侵权连带责任虽然类型广泛却不至于被滥用,其主要控制因素是责任内容的强行效力和补充责任的优先适用。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类型设计,其贯穿于商事主体的成立、存续、消灭之全过程;多发于违约和侵权交融之场合,可以借用违约责任的构成机理,满足对多环节交易的管控需求,化解契约法的“涉他”难题。旨在实现“风险内部化”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已确定的责任应由谁连带承担”的问题,具有阶段性的意义;旨在实现“风险外部化”的连带责任回答了“为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更具决定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