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利益限制条款是为了防止非居民纳税人通过择协避税获取本不应当得到的税收协定优惠而设置的、用来评估纳税人资格的一系列客观测试条款。由于一般性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对择协避税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美国在其用于对外进行税收协定谈判的U.S.范本中创造并发展了利益限制条款。近两年,出于国际反避税的需要和BEPS项目的展开,OECD和美国都进一步完善了利益限制条款。随着我国开始重视打击国际避税并积极落实BEPS项目成果,我们需要进一步认识和使用利益限制条款。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