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结合《民法通则》实施 30 多年的经验,根据我国当代的社会实际,对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客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及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成功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民法总则》改革民法基本规则取得成功的原因,一是积极响应中国社会经济基础变化对民法基本规则提出的变革要求,二是适应社会观念由封闭走向开放、社会财富由普遍贫穷变为较为富裕的现实需求,三是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为改革民法基本规则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营养和强大的理论队伍,四是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为改革民法基本规则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