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登记与占有均具有公示租赁物物权的作用,两种公示方法在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冲突,登记并不当然优先于占有,占有也不当然优先于登记。应当以交易第三人是否负有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的义务作为确定二者公示效力优先顺位的标准,即在交易第三人负有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的义务时,登记公示效力优先于占有,反之,则占有的公示效力应当优先。在具体确定交易第三人是否负有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的义务时,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查询职责、出租人采取其他公示方法的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