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审判模式的转变和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诉讼费用规则迫切需要修订和革新。但诉讼费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因长期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而与制度构建和现实需要相脱离,学界对诸多问题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入。有必要从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对诉讼费用规则的制定主体、当事人主义下诉讼费用的构成、利益衡量下诉讼费用的性质认定和诉讼费用制度的核心价值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诉讼费用规则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专门的《诉讼费用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费用制度在保障诉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