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都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制定了诸多新规则。立法机关已经开始编修民法分则各编,《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各编的 编修会发生怎样的影响,必须作出评估,并且做出相应的编修对策。《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以 及民事主体、客 体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代 理 、民 事 责 任 和 诉 讼 时 效 等 新 规 则 ,都 会 对 民法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发生重大影响。民法分则上述各编在编修中,必须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上述制度的新规则,同时也应当对《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各编可能发生的重合和冲突予以协调,形成民法典逻辑结构和谐、内容分配妥适的严密体系,使之成为我国的民法根本大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