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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8/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特殊商行为  #商事期货交易  #证券交易

导语

我国期货市场现行制度规则,以及司法机关都将期货结算机构视为期货交易的一般保证人,认为其承担的是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作为一种国际趋势,结算机构在期货交易中应当出于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其所承担的是直接的合同责任。通过中央对手方制度,可以实现多边净额结算,提升市场流动性;管理对手方风险,确保合约履行;解决对冲平仓交易与《合同法》的矛盾问题;解决合约交割时结算机构的请求权问题;以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延伸监管。在我国《期货法》中应当简历以合约更替为基础的中央对手方制度,除适用于场内交易以外,还应将场外部分具有期货交易特征的衍生品交易纳入中央对手方结算体制。此外,还应成立统一的期货结算所,以便其在场内和场外市场统一行使中央对手方的职能。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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