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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发布日期:2018/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虚伪表示  #物权的善意取得

导语

我国 《民法总则》删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与 《日本民法修正案》 增加此类规定的做法适成鲜明对比,应通过比较法研究予以解释。只要我国存在实行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权利,在该范围内就宜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因该规则以原权利人的虚假表示为逻辑起点,不依靠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即可保护善意第三人,能避免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时出现的逻辑障碍以及构成要件过严的问题,其在当事人虚假设立债权、物权或虚假转 让债权、物权及股权等场合有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其可解决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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