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8/2/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的善意取得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制

导语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而要在更大范围内防止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无权处分,还是应从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上采取措施。“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对保障原权利人的基本生存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