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法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债因,并区分合同的原因与债的原因,同时将"不法"与"原因"相联系,就使得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在这里发生了变异,从而使其成为《法国民法典》中最具争议和不确定的概念。德国法用另外的模式继受了债因,其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是"有因"的,处分行为是无因的,从而将"债因"留在了债的部分,其比《法国民法典》更好地继承了罗马法上债因。我国立法和学理对"债因"一直没有重视,但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概念,因为债的效力时刻与其相关。《合同法》的许多规范都显示出"债因"的存在,如关于要物合同的规范模式、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合同无效的规范模式、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抗辩权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重视债因的作用,以债因作为把握合同效力的主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