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改革的目标已经清晰——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于是,实现改革总目标的路径也就清晰,且不容置疑——通过试点,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为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上述内容在全国推开并落到实处,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改革提供支撑,在修改宪法及其相关法规范的基础上,做到包括试点在内的改革全过程都于法有据,依宪依法进行国家权力重新配置和机构整合。应当在试点过程中以及试点之后进行科学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基于评价结果来确定由谁、何时、如何全面推开。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课题;并且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对该课题展开深入研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