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处于无监护保护状态时,法律规定由国家机关亲自担任监护人承担兜底监护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机关担任监护人不同于自然监护人,其无法亲自执行监护任务,于是构建具体的监护执行制度就成了国家监护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2017年《民法总则》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更加强调民政部门在监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对国家监护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缺乏必要的规范。在将来民法分则“婚姻家庭法编”和《儿童福利法》的制定时,应当在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下构建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引入监护执行人和照料人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细化监护人和照料人之间的职责分工,强化法院对国家监护的干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