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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及立法完善

发布日期:2018/8/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导语

在未成年人处于无监护保护状态时,法律规定由国家机关亲自担任监护人承担兜底监护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机关担任监护人不同于自然监护人,其无法亲自执行监护任务,于是构建具体的监护执行制度就成了国家监护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2017年《民法总则》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更加强调民政部门在监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对国家监护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缺乏必要的规范。在将来民法分则“婚姻家庭法编”和《儿童福利法》的制定时,应当在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下构建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引入监护执行人和照料人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细化监护人和照料人之间的职责分工,强化法院对国家监护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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