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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

发布日期:2018/11/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论  #基础理论  #法理

导语

动态体系论正在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并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各个领域的解释论和立法论当中。然而,学界却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动态体系论,并由此对其抱有过高的期待。作为评价法学的一个版本,动态体系论既要对抗概念法学的僵硬,也要对抗自由法学的恣意和非合理性。国内学界往往忽略了后者的意义,片面强调结果的弹性化,导致其所主张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并不能克服自由法学带来的恣意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即便澄清了误读,动态体系论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动态体系论的体系性,由要素体系和基础评价这两大支柱构成,但是内在体系本身的捉摸不定导致了要素体系的不限定性,实定法上也普遍缺失基础评价。先天的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动态体系论发挥作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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