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商业模式发展所催生的新型竞争行为给我国法制带来诸多挑战,各国竞争法的发展也面临共同的难题:禁止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方法在各国间差异很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界定鲜有发展。在此背景下,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条约的作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和三种主要类型至今仍对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TPP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我们应借鉴其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以更好地规制新型竞争行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