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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分析对象

发布日期:2019/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导语

《民法总则》第184 条规定了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应认为立法者所欲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性条件为: 救助人无约定或法定的救助义务;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 救助行为的实施限于紧急情形。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立法者为实现充分鼓励救助的目的而设,故第184 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
在规范目的清晰且明确的情形下,法官不得背离立法者所设定的条件适用法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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