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84 条规定了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应认为立法者所欲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性条件为: 救助人无约定或法定的救助义务;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 救助行为的实施限于紧急情形。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立法者为实现充分鼓励救助的目的而设,故第184 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
在规范目的清晰且明确的情形下,法官不得背离立法者所设定的条件适用法律。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