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定义是建构规范和科学的《物权编》必不可少的要素,《物权编》应当明确物的定义,修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关系,引导学理研究与立法的良性互动。物的定义取决于《物权法》的定位,《物权法》是财产基本法,这一定位体现了时代性,也应是《物权编》的定位。将物定义为有体物是《德国民法典》时代的产物,不能适应现代国的现实需要,《物权编》的物应是具有可支配性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理解无体物不应停留于盖尤斯的本意,应依据无体物的学理定义扩大无体物的外延,用以容纳和反映现代社会的货币价值形态的财产。为此,建议《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一条两款:“物是能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无体物是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权利或利益,包括货币、资产、无形资产、数据信息、权利凭证等。”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