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患者在不宜或无法做出医疗决定时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医疗决定,但是该规则并未明确其近亲属代为医疗决定所应遵循的法定条件和标准,以致实践中其近亲属所做决定即便明显违背患者意愿或利益,医师也不得不按照其决定实施医疗行为。从国外相关立法及理论发展来看,保护患者自决权、防止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任意性是其基本立场; 确立医师的相关特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抗衡他人越权决定的作用。我国在将来制定侵权责任编中,需以保护患者自决权为出发点,完善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具体规则,切实保护患者权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