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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民法典继承编与物权编的立法协调

发布日期:2019/1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变动  #共同共有  #物权法  #继承法

导语

在编纂民法典中,继承权与物权之间的规则应做好协调。遗产共有应选择共同共有的形态,立法上应当作出明确规定。遗赠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删除。遗产酌给不能导致物权变动,无人承受遗产物权变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应当保持一致,均采取创设主义,同时设置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立法上应当设置独立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并正确处理其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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