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并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回避了忠实义务的道德化与法定化之争,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将忠实义务理解为道德义务,一方面又承认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69条在《婚姻法》第46条基础上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都就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表明了肯定态度。夫妻互相忠实作为婚姻法上的义务,使双方形成了类似于债的法律关系,一旦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便须承担因婚姻解除而发生的准债务不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