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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忠实义务的准债务探析

发布日期:2019/10/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法  #配偶权  #忠实义务  #离婚损害赔偿

导语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并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回避了忠实义务的道德化与法定化之争,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将忠实义务理解为道德义务,一方面又承认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69条在《婚姻法》第46条基础上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都就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表明了肯定态度。夫妻互相忠实作为婚姻法上的义务,使双方形成了类似于债的法律关系,一旦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便须承担因婚姻解除而发生的准债务不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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