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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0/6/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无权代理  #缔约过失  #信赖利益

导语

无权代理人需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履行债务的责任形式,实际上也认可了无权代理人合同责任的性质。无论无权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相对人都可以依据该规则请求其履行债务。但是,如果相对人依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无权代理人存在过错。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影响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无权代理人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当依据其责任性质进行判断。在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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