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需要在具体环境中评估和阐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估最大利益并以此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但这一做法普遍面临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威胁法的安定性的质疑。对此,可以考虑从抚养纠纷中存在的主、客观要素出发,发现确定抚养权归属中存在共识的基础规则,并以其为基础,在有规整漏洞时推导抚养权归属法律效果评价可以适用的具体规则,从而将利益权衡方法作用于法律效果评价的过程去神秘化,使法律效果评价可予反驳且能经受得住反驳,减少司法恣意,维护法的安定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