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涉及几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标的具有复合性。基础交易关系为保理合同提供标的物,没有基础交易关系就没有保理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双方压根不想发生此种交易,故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或叫做无效;如果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则债务人有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但保理合同却不必然地因此成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除非保理人明知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而受影响,保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债务人无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只得满足保理人的债权实现,不然,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法律后果的发生限于保理人明知,虽非完全无理,但终究不足更多。在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场合,依次以登记、通知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无登记和通知时各个受让人依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债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债权让与规则。应收账款登记具有公信力,但其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