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主要形态,存货动态质押有动态的担保结构,随着存货的流动而有质权设立、消灭的动态过程,但其标的物特定,不同于浮动抵押。监管人介入存货动态质押的全生命周期,形成质押与监管并存的格局。出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控制存货,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方式。存货动态质押中的质物保管义务由出质人负担,这既不影响存货质权的设立,也不会导致其消灭。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监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存货毁损灭失,应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管人未尽监管义务,对质权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出质人、质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