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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风险作为损害: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概念的革新

发布日期:2021/1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损害赔偿

导语

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路径下,损害的认定陷入困境。个人信息损害因具有无形性、潜伏性、未知性、难以评估等特征,是否符合“确定性”标准存在疑问。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应当对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加以反思,承认风险性损害。损害的确定性不等于损害已发生,实质性的未来风险亦可满足确定性要求。信息暴露带来的风险升高、预防风险的支出和风险引发的焦虑是侵权造成利益差额的体现,皆可成立损害。个人信息风险损害的认定应以场景化为基本进路,于个案中综合考量信息的类型、处理行为的目的方式、信息误用的迹象等因素而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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