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物”因其上并存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成为物的一种特有形态继而对民法规制提出了特殊要求。由于“人格物”上并存的民事利益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民事权利主体,因此以“人格物”为载体引发权利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并引发司法裁判难题。“人格物”上权利冲突之构成机理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冲突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各冲突权利所包含的民事利益均附着于同一权利对象上,从而使冲突解决变得更为困难。“人格物”上权利冲突之裁判路径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在民法基本原则、风俗习惯及法理的最低限度价值共识之下,基于普世的正义观念、经验常识和相关协调原则,确立冲突权利的行使顺位,并进一步运用比例原则,限制“优先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保证“优先权利”给相对方所造成的权益损害最小,最后引入公平责任,对该权益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