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角色界定取决于对监管协议性质的认定。将监管协议界定为兼具委托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混合合同,监管人兼具“质权人的受托人与质物的仓储保管人”双重身份,并在其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结合说”的观点,对监管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分别准用委托合同与仓储合同之规定,有利于我国司法实务处理动态质押纠纷时,准确说明监管人法定义务的来源;有利于立法与学理区分动态质押监管人与浮动抵押代管人在功能价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同时,我国未来立法在规定监管人资质条件时,应当区分立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与质权人自由选择监管人的标准之间的差异,监管人资质在法律上只需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即可。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