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该原则旨在增强公司活力,保护市场主体,减少僵尸公司。该原则具有公序良俗属性,与之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该原则应载明于公司法总则,并贯穿于公司法规范体系和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登记制度要着眼于提高公司存活率与竞争力。为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利益,使其免遭自治失灵之苦,建议激活股东代表诉讼,明确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无效,原则上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作保。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解散、破产及设立无效案件裁判要致力于促进公司存续,尽量不解散公司。打破公司僵局的公司解散之诉应尽量调解结案。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的选择应着眼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对上市公司与实质违法者采取差异化处罚政策,避免公众投资者遭受二次伤害。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促进公司生存。市场监管重心应由产品转向公司治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