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区块链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但其技术架构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存在内生冲突。这体现在区块链不可篡改性与个人信息删除、更正的冲突,区块链信息透明与个人信息保密规范的冲突,区块链完整性与个人信息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的冲突,区块链分布式架构与个人信息中心化责任体系的冲突。考虑到个人信息法益的特殊属性,需要采用“利益平衡”的立场来选择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衔接的路径。这就要求依据“相对删除论”判断个人信息删除、依据“去标识化”评价个人信息保密、采用“场景化解释”分析数据收集的目的、采用“实质控制论”划定责任主体范围。依据上述路径,在制度上明确个人信息区块链应用必须遵循的脱链存储与密钥删除、非明文存储与承诺模式、许可区块链与轻量级节点、区块链修剪与零知识证明的技术架构,由此实现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