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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动态判断体系的构建

发布日期:2022/7/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人性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修改

导语

关联公司因其特殊治理结构以及有限责任对其的局限性,理论上更易出现人格否认的情形。公司独立人格建立在公司利益之上,公司利益以公司决策自主性为基础。因而,决策自主性是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内在逻辑。决策自主性受不当影响,实际构成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判断中行为要件的实质判断理由。从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发布以来的类型实证情况来看,这一行为要件具体包括“人格混同”“关联关系下的不当利益输送”“实际控制下的不当资产转移”等不当影响公司决策自主性的类型。以公司决策自主性受不当影响程度为脉络,可构建起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动态判断体系。在该动态判断体系中,行为、目的、结果等要件被要素化处理,并以改造后的第15号指导案例所确立的“人格混同”情形为原则性示例,进而形成以行为要素、目的要素、结果要素及因果关系要素内部和互相之间的动态判断体系。这一动态判断体系实际可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条款看待,在公司法修改中可对此予以明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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