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之设立既包含监护人的选择,又包含监护内容的确定。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阙如的情况下,除有特别约定外,应适用法定监护的规定。意定监护未涵盖之处,应设立法定监护进行补充。意定监护既可以指向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也可指向事实行为。在基础关系层面,考虑到意定监护人与其他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之协议的相对人在权责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一方“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相关协议才应被认定为意定监护协议。由于在意定监护关系中存在特殊的利益格局,因此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准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外部关系层面,意定监护所对应的代理性质为委托代理,而非法定代理。考虑到意定监护的保护目的,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抽象授权行为并不会产生意定监护的法律效果。意定监护所形成的代理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亦存在一些例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