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74条关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意在规范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中拥有的份额,便于裁判者把握合伙份额转让的准则。其中,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是与合伙人地位互为表里的非现实的非独立的计算比例,是依附于合伙人身份的。如果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其实质是合伙人的变动,而非合伙份额的简单转让。合伙份额转让与合伙份额转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违反该条规定,其转让行为对其他合伙人是无效的,不产生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但转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可以有效。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