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