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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妨碍探望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7/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探望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

导语

       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作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不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违约责任规范。即使欠缺双方具体约定,双方之间亦存在法定义务,直接抚养方父母不仅有协助间接抚养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而且有保护间接抚养方父母相关财产利益的义务。在直接抚养方父母不履行义务时,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链接债务不履行责任规范。探望权在对外层面具有绝对权性质,受侵权法保护。无论基于何种责任基础,均应采一般过错归责,无益费用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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