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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聚合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24/11/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平台公司  #平台责任  #类电商平台  #数字平台

导语

      聚合平台作为“平台的平台”,不同于过往的网络平台,其核心业务是以类似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形式,撮合用户与网络平台达成交易。该类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其履行标准存在认定难题。因此,需要重新审视聚合平台的法律性质。将之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更为契合其业务模式。其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是数据委托处理关系,也不构成共同处理数据关系,而是数据提供关系。结合聚合平台的“聚合特征”以及“提供数据的业务内容”,其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前审核入驻网络平台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一般性注意义务以及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所延伸出的特定的法定义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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