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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数据交易合同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要点

发布日期:2025/1/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数据交易  #数据产权  #数据合同  #个人数据

导语

      明确数据交易合同的民法属性及其规范框架,是建设数据交易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的数据传输与访问活动围绕数据使用权展开,数据交易合同应被界定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数据供方与数据需方是数据许可使用合同的缔约人,个人信息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个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可以影响合同的履行。鉴于数据供方在数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契约自由原则应被适当限制。法秩序应通过《民法典》中的内容控制规则,调整数据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使用权限制条款、单方变更和终止权条款,避免数据供方过度钳制数据需方的经营自由。相较于强制性的互联互通,更优的路径是借助私法上的一般强制缔约制度,要求数据供方在一定条件下不得拒绝数据需方的缔约请求,从而有效地促进数据流通。借助灵活的合同工具以及《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完全可以建立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数据流通与公平的数据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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