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审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5/4/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完全公平原则

导语

        双重股权结构作为控制权的增强机制,强化了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控制权。探究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的边界范围并确立规范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域外经验表明,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滥用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上应当采纳“完全公平规则”,相关行为的公平性必须在两个方面加以证明:一是程序的公平性;二是实质的公平性。但是,“完全公平规则”有其弊端,尤其是价格维度/实质层面的公平性评价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加以改造或修正,通过更为严格的程序性措施保障公平性。在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引入“完全公平规则”并根据司法实践进展逐步加以完善,防范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控制权,保障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有效实施。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