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签:#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完全公平原则
双重股权结构作为控制权的增强机制,强化了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控制权。探究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的边界范围并确立规范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域外经验表明,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滥用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上应当采纳“完全公平规则”,相关行为的公平性必须在两个方面加以证明:一是程序的公平性;二是实质的公平性。但是,“完全公平规则”有其弊端,尤其是价格维度/实质层面的公平性评价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加以改造或修正,通过更为严格的程序性措施保障公平性。在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引入“完全公平规则”并根据司法实践进展逐步加以完善,防范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控制权,保障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有效实施。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