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认定上,我国学界主流观点采侵权模式,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遵循侵权模式,而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司法实践并不单独讨论主观过错要素;公司损失不局限于财产权损失;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存在结果导向。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特殊性根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特别的委任法律关系。因此,须关照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法律关系以改进传统侵权模式。构成要件上,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融入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中;行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上,应当结合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公司损失应包括财产权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和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等;因果关系的认定须特别关注集体决议机制的影响。法律效果上,民事责任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之具体厘定,须特别关注维持公司程式的利益损失的计量、可预见性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引入以及多个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与公司之间以及董事内部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