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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数据权益之权能体系的再思考

发布日期:2025/5/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数据确权  #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流通

导语

      在数据权益的建构性讨论中,存在一种通过界定和描述积极权能的方式进行确权的偏好。但是,积极权能在实践推理中不具有规范性,既不是权利主体的行动理由,也不是其他主体的行动理由。积极权能应当被看作财产权的目的,消极权能则是财产权目的实现的手段。消极权能在实践推理中具有规范性,一方面作为排他性理由直接指导不特定陌生人的行动,另一方面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力或法律意志的作用对象,使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数据所涉法律关系。数据权益的积极权能兼具竞争性利益和非竞争性利益,因此从根本上不同于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的消极权能既要服务于竞争性利益,即禁止他人破坏数据完整性,也要服务于非竞争性利益,即以数据在虚拟层面的可访问性为标准,区分公开数据权益和非公开数据权益,前者原则上允许他人访问、复制或者使用,除非他人的利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后者原则上禁止他人访问、复制或者使用,除非他人的利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一旦确立消极权能,数据权益的静态结构就能得到确定,数据确权的难题将会转向数据权益的权利变动。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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