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体系创新:《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

发布日期:2025/6/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编通则;实质债法总则;准合同

导语

        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将合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将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置于合同编“准合同”部分,这一体系独具特色: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但仍然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民法典》将债法的共通性规范规定在合同编通则之中,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利于法官找法,便利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人在适用《民法典》时注重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差异性。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典》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应协调《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的关系,在区分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的基础上发挥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同时对“准合同”的规则进行准确定位,准确理解合同编债务不履行规则对侵权之债的适用。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