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归属与补偿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

发布日期:2025/6/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家庭编  #父母子女关系  #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

导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回归婚姻法框架,采取调整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利益的解决路径,直面房产归属和补偿问题,坚持了“出资资金归属”与“子女购买房产归属”脱钩、“物权维度的产权登记”与“婚姻维度的房产归属”脱钩的立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一方子女在婚姻维度享有全部份额,离婚时房产归属于该方。各方均出资或一方部分出资,则夫妻依据出资比例享有潜在份额,一方不同意时应排除确定房屋归属时竞价取得规则的适用。原则上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份额占绝对优势一方,并依“出资来源及比例”对另一方“折价补偿”,再行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酌定因素,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环节对另一方“合理补偿”。此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各因素的分量及顺位。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