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财产担保满足处分权之外的生效要件的,可在担保人取得担保财产时自动生效。普通债权人在与担保权人争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时处于结构性不利地位,故破产法应在担保人破产时妥当限制担保效力。生效于破产撤销临界期内的担保应适用破产撤销规则,且偏颇清偿的认定得以无担保债权额度是否降低为标准。动产、应收账款担保的财产互换不构成偏颇清偿,为避免证明困境、满足交易需求,可在计算无担保债权额度时直接以互换结果为准。担保权人提供的新融资可直接纳入无担保债权额度的计算过程,但债务人的清偿是否构成偏颇清偿需单独认定。依个别清偿无效规则,担保不得延及担保人破产后的新财产,但已经成立的担保权不受影响,且可能因物上代位而发生转换。然而,仅此不足以平衡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还应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担保财产及其转换消耗破产财产而增值的,增值利益应归入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因担保财产价值贬损而增加的,担保权人有权主张不当得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