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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将有财产担保效力的破产阻断

发布日期:2025/7/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将有财产担保  #偏颇清偿  #个别清偿  #不当得利

导语

       将有财产担保满足处分权之外的生效要件的,可在担保人取得担保财产时自动生效。普通债权人在与担保权人争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时处于结构性不利地位,故破产法应在担保人破产时妥当限制担保效力。生效于破产撤销临界期内的担保应适用破产撤销规则,且偏颇清偿的认定得以无担保债权额度是否降低为标准。动产、应收账款担保的财产互换不构成偏颇清偿,为避免证明困境、满足交易需求,可在计算无担保债权额度时直接以互换结果为准。担保权人提供的新融资可直接纳入无担保债权额度的计算过程,但债务人的清偿是否构成偏颇清偿需单独认定。依个别清偿无效规则,担保不得延及担保人破产后的新财产,但已经成立的担保权不受影响,且可能因物上代位而发生转换。然而,仅此不足以平衡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还应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担保财产及其转换消耗破产财产而增值的,增值利益应归入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因担保财产价值贬损而增加的,担保权人有权主张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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