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并未改变《婚姻法》时代遗留的夫妻约定财产规则简单笼统、婚内财产赠与性质不清、司法裁判说理不一等问题。第5条提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不一样的思路,要求法官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生活情况、养育事实、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作出裁判。第5条跳出家事法和财产法二元规则择一的困局,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则的完善及其与本编其他制度和与其他编的相关规定的逻辑协调性提出了新要求,也为消除法律适用冲突和重塑约定财产规则提供了契机。因此,有必要在对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纠纷表现、类型、特点进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夫妻财产约定规则的缺陷,对其进行优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